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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
highlander (舊夢依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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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[分享] 私校離職注意事項
時間
Thu Sep 12 21:44:01 2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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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參酌屏東地方法院99重訴9號判決,「定型化契約」高額違約金,學校「敗訴」案件
每一位求職教師應聘時,所簽署之同種類印刷版聘約,與同校他人並無不同者
該判決認定此種無從討論增刪內容之契約,屬於民法247-1定型化契約
民法247-1規定四款事由,按其情形,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定型化契約約定「無效」
1.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任
2.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
3.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
4.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
學校提供對價而綁約,猶有因個別磋商條款,排除定型化契約約款之餘地
例如,學校提供給薪公假給予教師進修,或金錢補助教師進修之對價
進而要求必須留校服務一定期間之違約金擔保個別條款(他人無此類條款)
若學校沒有提供任何對價,卻要求教師必須留校服務一定期間
有片面限制工作權顯失公平條款之虞
按勞基法14條勞工不必預告終止契約事由,例如,若學校遲付、不付、甚至自行減付薪資
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,受僱人得逕行終止契約
按勞基法19條,勞動契約終止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
勞基法79條規定違反19條,主管機關最高得處2萬元罰鍰
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並非權利或權力,按勞基法規定,係不得拒絕之義務
勞基法屬於公法強行規定,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條,為「無效」
因學校故意違法,致離職受僱人損害,例如,年資無法併計,保險無法給付
受僱人得按民法184條,188條,請求承辦人與學校,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
先位聲明,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,不必給付任何違約金
後位聲明,縱使該契約條款有效,亦顯失公平,請求按民法252條由法院職權酌減
至少應依餘下服務期間之比例計算違約金,例如提前一個月離職,酌減為十二分之一
雙方不爭執之事實,或單方訴訟上自認不利於己事實,法院受其拘束
簡言之財產權民事訴訟,原告被告自己不主張,原則上法院不會越俎代庖幫當事人主張
每一個個案均有其特殊之處,以上僅提供相關法律常識參考
就算因成本考量選擇不請律師代理訴訟
也應該到各大學免費法律服務社做好功課,研究是否有更好解決方式
或請律師代撰起訴狀或答辯狀,再自己出庭(撰狀費用較低)
而非倉促自行決定做出法律行為,或起訴應訴導致敗訴的結果
※ 引述《okcard (嗨嗨)》之銘言:
: 6.問題:私校契約上,明明寫著:要繳交20萬元才得發離職證明書。已經違反法律的
: 保障,難道沒有任何機關或法律可以懲治?請版友指點一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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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無相無人無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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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14.36.50.12
※ 編輯: highlander 來自: 114.36.50.12 (09/12 21:4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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